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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認定受賄4700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昨日上午,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認定受賄4700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昨天上午10時許,張曙光被法警押進二中院第二法庭,他身穿黑色夾克,沒有戴戒具。法官在宣讀判決結果時,張曙光一直低著頭,表情平靜。宣讀結束后,他聲音洪亮地回答:“聽清楚了。”隨后被戴上手銬,帶出法庭。
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單位牟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情婦羅菲(另案處理)收受上述單位的負責人楊建宇等人給予的款物,共計13起,折合人民幣4700余萬元。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法院認定其構成坦白
判決書顯示,張曙光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部分得到了法院采納。
辯護人稱,張曙光在收受他人財物的過程中,并未故意為請托人牟取非法利益,在他“收錢辦事”的過程中,也“能夠堅持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底線,嚴把安全關和技術、質量關,按各項規章和程序辦事,沒有打招呼干涉企業正常招標”。對此,法院認為,這部分辯解及辯護意見基本屬實,但這是其職責所系,并不足以成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辯護人還提出,張曙光如實供述收受賄賂的有關犯罪事實,構成坦白;還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多項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對此,法院認為,張曙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犯罪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屬于同種犯罪事實,因此不構成自首,但“構成坦白”的意見可予以采納。
法院認為,張曙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判處死刑。鑒于其在歸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據審判長楊子良介紹,目前張曙光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