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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的分類及技術要求標準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ypffw.cn  發布日期:2013-03-27  瀏覽次數:244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的分類、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以聚合物乳液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添加劑而制得的單組分水乳型防水涂料
本標準適用的產品可在屋面、墻面、室內等非長期浸水環境下的建筑防水工程中使用。若用于地下及其他建筑防水工程,其技術性能還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程的規定。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以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28---1998硫化橡膠拉伸性能的測定
GB/T625---1989化學試劑硫酸
GB/T629---1997化學試劑氫氧化鈉
GB/T3186---1982涂料產品的取樣
GB/T16777---1997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3、產品分類
3.1類型
按物理力學性能分為Ⅰ類和Ⅱ類。
3.2標記
3.2.1標記方法
產品按下列順序標記:產品代號、類型、標準號。
3.2.2標記示例
Ⅰ類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標記為:PEW-----Ⅰ-----JC/T864----2000
標準號
類型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代號
4、技術要求
4.1外觀
產品經攪拌后無結塊,成均勻狀態。
4.2物理力學性能
產品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要求.
表1物理力學性能
序號試驗項目指標
Ⅰ類Ⅱ類
1拉伸強度Mpa≥1.01.5
2斷裂延伸率%≥300300
3低溫柔性繞¢10mm棒-10℃,
無裂紋-20℃,無裂紋
4不透水性0.3Mpa,0.5h不透水
5固體含量%≥65
6干燥時間h表干時間≤4
實干時間≤8
7老化處理后的拉伸強度保持率%加熱處理≥80
紫外線處理≥80
堿處理≥60
酸處理≥40
8老化處理后的斷裂延伸率%加熱處理≥200
紫外線處理≥200
堿處理≥200
酸處理≥200
9加熱伸縮率%伸長≤1.0
縮短≤1.0
5試驗方法
5.1標準試驗條件溫度(23±2)℃,相對濕度45%~70%。
5.2試驗準備
試驗前,所取樣品及所用儀器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4h。
5.3外觀檢查
打開容器用攪拌棒輕輕攪拌,允許在溶器底部有沉淀,經攪拌易于混合均勻時,可評為“攪拌后無結塊,呈均勻狀態”。
5.4物理力學性能
5.4.1試驗器具
拉伸試驗機:測量范圍為0~500N,最小分度值為0.2N,拉伸速度0~500mm/min,;
切片機:符合GB/T528規定的啞鈴狀Ⅰ型裁刀;
厚度計:壓重(100±10)g,測量面直徑(10±0.1)mm,最小分度值0.01mm;
電熱鼓風干燥箱:溫度控制精度±2℃;
紫外線老化箱:500W直型高壓汞燈,箱體尺寸600mm×500mm×800mm;
天平:感量0.001g;
直尺:精度0.5mm;
涂膜模具:可用平板玻璃或塑料板制作,規格符合GB/T16777—1997中8.1.4要求;
不透水儀:測試壓力為0.1~0.3Mpa;
低溫箱:溫度控制――30~0℃,溫度控制精度±2℃;
玻璃干燥器:內放干燥劑;
銅絲網布:孔徑為0.2mm;
線棒涂布器:250μm.
5.4.2試樣制備
5.4.2.1將靜置后的樣品攪拌均勻,在不混入氣泡的情況下倒入
5。4。1規定的模具中涂覆。為方便脫膜,在涂覆前模具表面可用硅油或液體蠟進行處理。試樣制備時至少分三次涂覆,后道涂覆應在前道涂層成膜后進行,在72h以內使涂覆厚度達到(2.0±0.2)mm。制備好的試樣在標準條件下養護168h,脫模后,再經(50±2)±℃干燥箱中烘24h,取出后在標準條件下養護168h,脫膜后,再經(50±2)±℃干燥箱中烘24h,取出后在標準條件下放置4h以上。
5.4.2.2檢查涂膜外觀,試樣表面應光滑平整、無明顯氣泡。然后按表2的要求裁取試驗所需試件。
表2試件形狀、尺寸及數量
試驗項目試件形狀,mm數量,個
拉伸強度和斷裂延伸率無處理符合GB/T528規定的啞鈴形Ⅰ型形狀6
加熱處理6
紫外線處理6
堿處理120×256
酸處理6
低溫柔性試驗100×253
不透水性試驗150×1503
加熱伸縮試驗300×303
5.4.3拉伸性能
5.4.3.1無處理拉伸性能
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4h以上,按GB/T16777—1997中8.2.2進行,拉伸速度為200mm/min.
5.4.3.2熱處理拉伸性能
按GB/T16777—1997中8.2.3進行處理.拉伸性能按5.4.3.1規定進行試驗.
5.4.3.3紫外線處理拉伸性能
按GB/T16777—1997中8.2.4進行處理.紫外線老化箱,燈管與試件的距離為470~500mm,距試件表面50mm左右的空間溫度為(45±2)℃.拉伸性能按照5.4.3.1規定進行試驗.
5.4.3.4堿處理拉伸性能
溫度為(23±2)℃時,在按GB/T629規定的化學純氫氧化鈉試劑配制成氫氧化鈉溶液(lg/L)中,加入氫氧化鈣試劑,使之達到飽和狀態.在600ml溶液中放入六個試件,液面應高出試件表面10mm以上.連續浸泡168h后取出,用水充分沖洗,用干布擦干,并在(50±2)干燥箱中烘6h后,取出冷卻至室溫,用5.4.1規定的切片機對試件裁切后,拉伸性能按5.4.3.1規定進行試驗.
5.4.3.5酸處理拉伸性能
溫度為(23±2)℃時,GB/T625規定的化學純硫酸試劑配制成硫酸溶液(0.2mol/L).在600ml溶液中放入六個試件,液面應高出試件表面10mm以上,連續浸泡168h后取出,用水充分沖洗,用干布擦干,并在(50±2)℃干燥箱中烘6h后,取出冷卻至室溫,用5。4。1規定的切片機對試件裁切,拉伸性能按5。4。3。1規定進行試驗。
5.4.3.6試驗結果計算
拉伸強度按式(1)計算:
P=F∕A…………………………………………………(1)
式中:P——拉伸強度,MPa;
F——試件最大荷載,N;
A——試件斷面面積,mm2;按式(2)計算:A=B×D………………………….(2)
式中:B——試件工作部分寬度,mm
D——試件實測厚度,mm
拉伸強度試驗結果以五個試件的算術平均值表示,計算精確至0。1Mpa
斷裂延伸率按式(3)計算:
L=L1
式中:L――斷裂延伸率,%;
L1――試件斷裂時標線間的距離,mm;
25――拉伸前標線間的距離,mm.
斷裂延伸率試驗結果以五個試件的算術平均值表示,計算精確至1%。
老化處理后的拉伸強度保持率按式(4)計算:
E=
式中:E――老化處理后的拉伸強度保持率,%。
P1――老化處理后的拉伸強度,MPa
P0------無處理時的拉伸強度,MPa
老化處理后的拉伸強度保持率試驗結果取整數。
5.4.4低溫柔性
5.4.4.1將試件和Ø10mm的圓棒在規定溫度的低溫箱中放置2h后,打開低溫箱,迅速捏住試件的兩端,在2~3s內繞圓棒彎曲180˚,記錄試件表面彎曲處有無裂紋或斷裂現象。
5.4.5不透水性
按GB/T16777—1997第11章進行。試樣制備按5。4。2進行。
5.4.6固體含量
按GB/T16777—1997第4章B法進行。
5.4.7干燥時間
5.4.7.1表干時間
按GB/T16777—1997中12.2.1B法進行,試件制備時,用規格為250μm的線棒涂布器進行制膜。
5.4.7.2實干時間
按GB/T16777—1997中12.2.1B法進行,試件制備時,用規格為250μm的線棒涂布器進行制膜。
5.4.8加熱伸縮率
按GB/T16777—1997第9章進行.
6檢驗規則
6.1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形式檢驗.
6.1.1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外觀,拉伸強度,斷裂延伸率,低溫柔性,不透水性,固體含量,干燥時間.
6.1.2型式檢驗的項目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
6.1.3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者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原料、配比、工藝有較大改變;
c)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d)產品停產半年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2組批與抽樣規則
6.2.1出廠檢驗以5t為一批量,不足5t也按一批進行檢驗.
6.2.2產品抽樣按GB/3186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產品取樣時,總共取2kg樣品用于檢驗.
6.3判定規則
6.3.1外觀不符合4.1規定,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3.2單項判定:
低溫柔性、不透水性試驗項目,每個試件結果均符合表1規定,則判定該項目合格;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符合表1規定,則判該項目合格。
6.3.3綜合判定
外觀、物理力學性能試驗結果均符合第4章相應技術要求時,則判該批產品符合相應類型。
6.3.4在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中若有兩項或兩項以上指標達不到表1規定,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若有一項達不到規定時,允許在該批產品中重抽相同數量樣品進行單項復驗,如該項仍達不到規定,則該批產品判定為不合格。
7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7.1包裝
7.1.1產品應該貯存于清潔、干燥、密閉的塑料桶或內襯塑料袋的鐵桶中。
7.1.2產品出廠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
7.2標志
包裝桶的立面應有明顯的標志,內容包括:生產廠名、廠址、產品名稱、標記、凈重、商標、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有效日期、運輸和貯存條件。
7.3運輸
本產品為非易燃易爆材料,可按一般貨物運輸,運輸時,應防凍,防止雨淋、爆曬、擠壓、碰撞,保持包裝完好無損。
7.4貯存
7.4.1產品在存放時應保證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貯存溫度不應低于0℃。
7.4.2產品在符合本標準7。4。1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貯存期為六個月。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項目進行檢驗,結果符合標準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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