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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2 海水壓載艙用涂料系統的組成由生產廠確定,本標準規定的涂料性能和測試方法僅指海水壓載艙涂料的配套系統。
1.1.3 海水壓載艙漆應能在通常的自然環境條件下施工和干燥。
1.1.4 在常溫(20~25℃)下,二罐裝涂料其適用期按各產品專用技術要求的規定。
1.1.5 海水壓載艙漆應能和常用車間底漆配套。
1.1.6 海水壓載艙漆應適應無空氣噴涂,施工性能良好,無流掛。
1.2 技術指標
產品應符合下列技術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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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試驗方法
2.1 附著力
按GB 5210--85《涂料附著力測定法——粘著拉開法》進行。
2.2 耐沖擊
按GB 1732--79《漆膜耐沖擊測定法》進行,漆膜厚度按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
2.3 耐鹽霧
按GB 1771--79《漆膜耐鹽霧測定法》進行。樣板制備按照GB 1765—79《測定耐濕熱、耐鹽霧、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備法》進行。
2.4 耐鹽水性
按GB 1763--79《漆膜耐化學試劑性測定法》中常溫耐鹽水法進行。漆膜厚度按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
2.5 耐熱鹽水性
按GB 1763中的加溫耐鹽水法進行。漆膜厚度按產品技術要求規定。
3、檢驗規則
3.1 產品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所有出廠產品都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3.2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3.3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4、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4.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4.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4.3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4.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在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船舶工業總公司提出,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船舶工業總公司洛陽材料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秀珍、胡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