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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色硝基外用磁漆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由硝化棉、醇酸樹脂(或加適量其他合成樹脂),各種顏料、增塑劑和有機溶劑等調制面成的各色硝基外
用磁漆。該漆主要用于機床、機器、設備和工具等 金屬表面的保護和裝飾。
2 引用標準
GB1725 涂料固體含量測定法
GB1725 涂料遮蓋力測定法
GB1728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
GB1762 漆膜回粘性測定法
GB1922 溶劑油
GB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5208 涂料閃點測定法 快速平衡法
GB6682 實驗室用水規格
GB6753.1涂料研磨細度的測定
GB9274 色漆和清漆 耐液體介質的測定
GB9278 涂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溫濕度
GB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屬顏料的色漆 漆膜之20°、60°和85°鏡面光澤的測定
GB9761 色漆和清漆 色漆的目視比色
3 技術要求
產品應符合下表技術要求。
注:鋁色漆加和鋁粉漿后,細度、光澤兩項指標不檢驗。
4 試驗方法
凡以下試驗方法中所指的“規定條件”為GB 9278所規定的溫濕度。
4.1 容器中狀態
先打開容器,如有結皮應去掉結皮,用攪拌捧攪拌內容物,雖在容器底部有部分沉淀,但沒有特別硬的塊,攪刮容器
底部可使沉淀物攪開,經攪拌內容物易于混合均勻時,視為“攪拌后無硬塊,呈均勻狀態”。
4.2 細度
按GB 6753.1規定進行。
4.3 施工性
馬口鐵板兩塊。
用規定的稀釋劑將涂料稀釋至流出時間為20~25(涂4粘度計),以壓力將試樣噴試板上。
4.4 干燥時間
按GB1728(表干甲法、實干乙法)規定進行。
4.5 漆膜顏色及外觀
按GB9761規定進行。
4.6 遮蓋力
按GB1726中乙法規定進行。
4.7 光澤
按GB9754規定進行。
4.8 回粘性
按GB1762規定進行。
4.9 滲色性
玻璃板90mm x120mmx (2~3) mm兩塊。
將漆樣噴涂在玻璃上,噴涂二道,每道間隔30min,在噴涂第二道后于規定條件下放置24h,再噴涂一道同類型白色硝基外用磁漆,再在規定條件下放置30min后,在散射日光下目視檢查是否產生部分漆膜被溶解,觀察白色涂料漆膜中引起的變色。
視為“不滲色”。
4.10 漆膜加熱試難
玻璃板90mmx120mmx (2~3)mm兩塊。
將漆樣噴涂在玻璃上,噴涂二道,每道間隔30min,干膜厚度為30~40μm,在噴涂第二道后,在規定條件下放置24h后,置于100~105℃烘箱中烘烤2h,取出在規定條件下放置1h,如果漆膜沒有氣泡、鼓泡、裂紋、剝落,而顏色有輕微的變化時,可視為“輕微變化”。
4.11 耐水性
按GB9274中第5章試驗程序—甲法浸泡法中的5.4條程序A的規定進行。
4.12 耐揮發性溶劑
鋼板50mmx120mmx (0.45~0.55)mm四塊。
將漆樣噴涂在鋼板上,噴涂二道,每道間隔30min,
4.13 固體含量
按GB 1725中甲法的規定進行。
4.14 溶劑可溶物中硝基
在離心試管中加入約5g磁漆和約10mL丙酮,用玻璃棒充分混和,以離心管中的丙酮將粘附在玻璃棒上的固體物盡量洗入離心管中,再加入丙酮 ,使用權液體達到30mL,將塞子蓋住離心試管后,放入離心機中離心沉淀固體物,取出上層清液,加入蒸發器,在水浴上加熱,蒸出大部分深劑 后,放在105~110℃烘箱中干燥1h,切取少量 固體物放到點滴板上,滴加鑒定硝酸試劑1滴,立即觀察顏色,若顏色為深藍色,可視為“有硝基存在”。
硝酸試劑:硝酸(100+33)(V/V)中加入二苯胺0.1g使之溶解。
5 檢驗規則
5.1 本產品中所列全部技術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除漆膜加熱試驗、溶劑可溶中硝基、閃點三項外,其余各項均為出廠檢驗項目。在正常生常情況下,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5.2 產品由生產廠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生產廠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技術指標規定,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5.3 接受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重新取樣進行復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產品判為不合格,接受部門有權退貨。
5.4 產品按GB 3186 進行取樣,樣品應分成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5.5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5.6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驗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 標志、包裝、貯存和運輸
6.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的標簽應按GB 9750進行標志。
6.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6.3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應符合有關規定。
6.4 產品在符合6.2 ,6.3條的貯存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1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符合技術要求,仍可使用。
附 錄 A
施 工 參 考
(參考件)
A1 該漆涂覆在噴涂過底漆的表面上,與底漆結合力較好,宜選用與硝基漆配套的底漆。
A2 使用前應將漆攪拌均勻,如有粗粒或機械雜質,必須進行過濾。
A3 施工以噴涂為主,用X-1硝基漆稀釋劑,在濕度很高的地方施工,如發現漆膜發白,可適當加入F-2硝基漆防潮劑或乙酸乙醇(1:1)的混合溶劑調整。
A4 施工時,兩次噴涂間隔以10min左右為宜。
A5 鋁粉漆配漆量最好按需用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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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中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紅獅涂料公司、化學工業部涂料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戴雷云、費錦浩、劉紀元。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標準ZB G51 052-87 《Q 04-2各色硝基外用磁漆》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