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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物及工程中可燃基材使用的飾面型防火涂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飾面膨脹防火涂料。非膨脹防火涂料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引用標準
GB 1720 漆膜附著力測定法
GB 1727 漆膜一般制備法
GB 1728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
GB 1731 漆膜柔韌性測定法
GB 1732 漆膜耐沖擊測定法
GB 1733 漆膜耐水性測定法
GB 1740 漆膜耐濕熱測定法
GB 3181 漆膜顏色標準樣本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6753.1 涂料研磨細度的測定
GB 6753.3 涂料貯存穩定性試驗方法
GB 769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管理
GB 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ZB G51 001 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試驗方法 大板燃燒法
ZB G51 002 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試驗方法 隧道燃燒法
ZB G51 003 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試驗方法 小室燃燒法
ZB G51 004 防火涂料防火性能分級標準
3. 術語
飾面型防火涂料 涂于可燃基材(如木材、塑料、紙板、纖維板等)表面,能形成具有防火阻燃保護和裝飾作用涂膜的一類防火涂料之總稱。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本標準所規定的涂料及涂層性能均指用于室內木基材的飾面型膨脹防火涂料。
4.1.2 用于制造防火涂料的原料應預先檢驗。不宜采用苯類溶劑。其溶劑系統應遵守GB 7691的有關規定。
4.1.3 防火涂料的顏色可根據GB 3181的規定,也可用制造者與用戶協議確定。
4.1.4 防火涂料在規定的存放期內,應是均勻液態或稠狀、漿狀流體,沒有硬化、結皮或明顯的顏填料測定淀。允許輕微分層,但經攪拌即可變成均勻、懸浮的體系。
4.1.5 防火涂料可用刷涂、噴涂、輥涂或刮涂中任何一種或多種方法方便地施工,能在通常的自然環境條件下干燥、國有化成膜后表面無明顯凹凸或條痕,沒有脫粉、針孔、氣泡、龜裂、斑點或顏色分離現象,能形成平整的飾面。
4.1.6 防火涂料在施工實干后應沒有刺激性的氣味。
4.2 理化性能指標
序號 |
項 目 |
指 標 要 求 |
1 2 3
4 5 6 7 8 |
在容器中的狀態 細度,μm ≤ 干燥時間,h ≤ 表干 實干 附著力,級別 ≥ 柔韌性,mm ≤ 耐沖擊,㎏·cm ≥ 耐水性,24h 耐濕熱性,48h |
無結塊,攪拌后呈均勻狀態 100
4 24 3 3 20 不起泡、不掉粉,允許輕微失光和變色 不龜裂、不掉粉,允許輕微失光和變色 |
4.3 防火性能指標與級別
防火性能指標與級別應按ZB G51 004的要求符合表2的規定。
序 號 |
項 目 |
指 標 與 級 別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1 2
3
|
耐燃時間,min≥ 火焰傳播比值
失重,g≤
阻火性 炭化體積,c㎡≤ |
30 0~25
5
25 |
20 26~50
10
50 |
10 51~75
15
75 |
4.4 試驗項目的規定 每種產品除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試驗外,還應根據產品的特性和預定用途,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其他認可的方法作必要的補充試驗。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的一般條件
5.1.1 試樣的采取 抽樣、檢查和試驗所需的試樣,除另有規定外,應按GB 3186進行。
5.1.2 試樣的制備 理化機械性能試驗依照具體產品標準要求,按GB 1727所規定的方法制備。
5.2 在容器中狀態
按GB 6753.3進行。
5.3 細度
按GB 6753.1規定進行。
5.4 干燥時間
按GB 1728規定中甲法進行。
5.5 柔韌性
按GB 1731規定進行。
5.6 附著力
按GB 1720規定進行。
5.7 耐水性
按GB 1733規定中甲法進行。
5.8 耐沖擊性
按GB 1732進行。
5.9 耐濕熱
按GB 1740進行。
5.10 耐燃時間
按ZB G51 001進行。
5.11 火焰傳播比值
按ZB G51 002進行。
5.12 阻火性
按ZB G51 003進行。
5.13 防火性能級別判定
按ZB G51 004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本標準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指標項目為例行檢驗項目,必要時還可增加檢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品應進行例行檢驗,并規定產品定型鑒定時被抽樣的產品應不少于3t。
a.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開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產品的配方、工藝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例行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e. 正常生產一年,或累計產量達100t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消防監督部門提出例行檢驗的要求時。
6.2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涂料的容器狀態、細度、涂層的干燥時間、附著力、柔韌性、耐沖擊、耐水性及防火性能中的任一項,列為出廠檢驗項目。
6.3 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標準的規定。產品應有合格證、使用說明。
6.4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6.5 產品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6.6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7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產品標志的基本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或型號;防火性能級別與涂覆比;適用范圍與使用方法;制造日期與批號;質量;有效豐放期;制造廠名與廠址。
可根據具體產品的情況,適當增減上述內容。
7.2 包裝
涂料產品包裝應符合GB 9750的規定。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不得重壓和倒置,并應符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溫度不宜低于0℃.
7.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防止日光曝曬、溫度在0℃以上(視具體產品而定)的倉庫內。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不應低于6個月。超過貯存期的產品經檢驗符合規定的質量指標,則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車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宗治、伊國民、卿秀英。
本標準參照采用美國聯邦規格TT--P--26C—1997《室內白色、淺色和深色防火涂料》和日本工業標準JIS K
5661—1983《建筑防火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