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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自行車用底漆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安全、衛生及環保等。
本標準適用于由樹脂、顏料、溶劑、助劑經研磨而成的主要用于自行車底層涂裝的涂料。
2. 引用標準
GB 1728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
GB 1729 漆膜顏色及外觀測定法
GB 1732 漆膜耐沖擊測定法
GB 1734 漆膜耐汽油性測定法
GB 1763 漆膜耐化學試劑測定法
GB 1922 溶劑油
GB 2536 變壓器油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6682 實驗室用水規格
GB 6739 涂膜硬度鉛筆測定法
GB 6742 漆膜彎曲試驗(圓柱軸)
GB 6751 色漆和清漆 揮發物和不揮發物的測定
GB 6753.1 涂料研磨細度的測定
GB 6753.4 涂料流出時間的測定 ISO流量杯法
GB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劃格試驗
GB 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 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屬顏料的色漆漆膜之20°、60°和85°鏡面光澤的測定
HG 2—1047 電泳漆電導率測定法
HG 2—1048 電泳漆泳透力測定法
HG 2—1611 漆膜耐油性測定法
3. 產品分類
I型為各色酚醛和環氧酯類陽極電泳漆。
II型為瀝青烘干底漆。
4. 技術要求
產品應符合表1技術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
Ⅰ型 |
Ⅱ型 |
|||
漆膜顏色和外觀 |
符合標準樣板及色差范圍,平整光滑 |
|||
細度,μm ≤ |
50 |
35 |
||
粘度(ISO6號杯),s ≥ |
—— |
20 |
||
干燥時間 |
160±2℃h ≤ |
1 |
—— |
|
200±2℃h ≤ |
—— |
0.5 |
||
固體含量,% ≥ |
50 |
—— |
||
光澤 60% ≤ |
—— |
30 |
||
柔韌性,mm ≤ |
2 |
22 |
||
沖擊強度,kg.cm ≥ |
50 |
|||
附著力(劃格法),級 ≥ |
1 |
|||
耐鹽水性 |
32h |
不起泡、不脫落、允許其它輕微變化 |
—— |
|
24h |
—— |
不起泡、不脫落、允許其它輕微變化 |
||
耐油性(浸于GB 2536 10號變壓器油中24h) |
不起泡、不起皺、不脫落、允許其它輕微變化 |
|||
耐汽油性(浸于GB 1922NY-120號溶劑油中24h) |
不起泡、不起皺、不脫落、允許其它輕微變化 |
|||
漆液pH值 |
7.5~9 |
—— |
||
漆液電導率,ms/cm ≤ |
2 |
—— |
||
漆液詠透力cm ≥ |
8 |
—— |
||
5. 試驗方法
5.1 漆膜顏色和外觀
按GB 1729規定進行。
5.2 干燥時間
按GB 1728規定中甲法進行。
5.3 粘度
按GB6753.4規定進行。I型用ISO 6號杯。
5.4 細度
按GB 6753.1規定進行。
5.5 光澤
按GB 9754規定進行。
5.6 沖擊強度
按GB 1732規定進行。
5.7 柔韌性
按GB 6742規定進行。
5.8 附著力
按GB 9286規定進行。
5.9 固體含量
按GB 6751規定進行。
5.10 耐鹽水性
按GB 1763規定中甲法進行。
5.11 耐汽油性
按GB 1734規定中甲法進行。
5.12 耐油性
按HG 2—1611規定中2.3進行。
5.13 漆液pH值
測定pH值所用的酸度計其精確度在±0.1范圍內,漆液的固體含量應為(12±0.5)%,漆液溫度為25±1℃,稀釋用水按GB 6682實驗室用三級水。
5.14 漆液電導率
按HG 2—1047規定進行〔漆液固體含量應為(12±0.5)%〕。
5.15 漆液泳透力
按HG 2—1048規定進行,所用的電壓和各項漆膜性能測定時制備漆膜的泳板電壓必須是同一電壓漆液固體含量為(12±0.5)%。
6. 檢驗規則
6.1 自行車用底漆應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并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技術指標。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6.2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產品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6.3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4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按GB 9750規定進行。
7.2 包裝
產品包裝在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應符合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7.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內,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
產品在封閉原包裝的條件下,貯存期自生產完成之日起為一年。
8. 安全、衛生、環保規定
該漆含有二甲苯、丁醇等有機溶劑,屬于易燃液體,并具有一定的毒害性。施工場所應采取通風、防火、防靜電、防中毒等措施,遵守涂裝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
表2 施工場地空氣中在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和防爆防火安全參數
名 稱 |
最高容許濃度mg/m3 |
最大爆炸壓力Mpa(kgf/cm2) |
爆炸極限(體積%) |
爆炸危險度 |
閃點℃ |
自燃點℃ |
|
下 限 |
上 限 |
||||||
二甲苯 |
100 |
0.77(7.8) |
1.1 |
7.0 |
5.4 |
25 |
525 |
丁醇 |
200 |
0.73(7.45) |
3.7 |
10.2 |
-- |
35 |
343 |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振華造漆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和平、陳雅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