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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簡稱JS防水涂料)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丙烯酸酯等聚合物乳液和水泥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外加劑制得的雙組分水性建筑涂料,所用原材料不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危害。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28-1998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拉伸應力應變性能的測定(eqvISO37:1994)
GB/T2419-1994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3186-1982(1989)涂料產品的取樣
GB12573-1990水泥取樣方法
GB/T16777-1997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3分類
3.1類型
產品分為I型和II型兩種。
I型:以聚合物為主的防水涂料;
II型:以水泥為主的防水涂料。
3.2用途
I型產品主要用于非長期浸水環境下的建筑防水工程;II型產品適用于長期浸水環境下的建筑防水工程。
3.3產品標記
3.3.1標記方法
產品按下列順序標記:名稱、類型、標準號。
3.3.2標記示例
I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標記為:
4技術要求
4.1外觀
產品的兩組分經分別攪拌后,其液體組分應為無雜質、無凝膠的均勻乳液;固體組分應為無雜質、無結塊的粉末。
4.2物理力學性能
產品物理力學笥能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物理力學性能
項 目 | 限量值 | |||
硝基漆類 | 聚氨酯漆類 | 醇酸漆類 |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a , g/L≤ | 750 | 光澤(600)≥80,600 | 550 | |
光澤(600)≥80,700 | ||||
苯b ,% ≤ | 0.5 | |||
甲苯和二甲苯總和b,% ≤ | 45 | 40 | 10 | |
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c , % ≤ | - | 0.7 | - | |
重 金 屬 (限色漆) mg/kg | 可溶性鉛 | 90 | ||
可溶性鎘 | 75 | |||
可溶性鉻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
a. 按產品規定的配比和稀釋比例混合后測定。如稀釋劑的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推薦的最大稀釋量稀釋后進行 測定。 | ||||
b. 如產品規定了稀釋比例或產品由雙組分或多組分組成時,應分別測定稀釋劑和各組分中的含量,再按產品規定的配比計算混合后涂料中的總量。如稀釋劑的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推薦的最大稀釋量進行計算。 | ||||
c. 如聚氨酯漆類規定了稀釋比例或由雙組分或多組分組成時,應先測定固化劑(含甲苯二異氰酸酯預聚物)中的含量 再按產品規定的配比計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釋劑的使用量為某一范圍時,應按照推薦的最小犯愁量進行計 算。 |
注:1.如產品用于地下工程,該項目可不測試。
2.如產品用于地下防水工程,該項目必須測試。
5試驗方法
5.1標準試驗條件
試驗室標準試驗條件為:溫度(23±2)℃,相對濕度45%~70%。
5.2試驗準備
試驗前樣品及所用器具應在標準條件下至少放置24h。
5.3外觀檢查
用玻璃棒將液體組分和固體組分分別攪拌后目測。
5.4固體含量的測定
將樣品按生產廠指定的比例混合均勻后,按GB/T16777-1997第4章A法的規定測定,干燥溫度為(105±2)℃。
5.5干燥時間的測定
將在標準條件下放置后的樣品按生產廠指定的比例分別稱取適量液體和固體組分,混合后機械攪拌5min,按GB/T16777-1997中12.2.1.1的規定制備試件,涂料用量(8±1)g。表干時間按GB/T16777-1997中12.2.1.3B法測定。實干時間按GB/T16777-1997中12.2.2.2B法測定。試驗條件為:溫度(23±2)℃,相對濕度(50±5)%。
5.6拉伸性能的測定
5.6.1試驗器具
同GB/T16777-1997中8.1規定。
5.6.2試樣制備
將在標準條件下放置后的樣品按生產廠指定的比例分別稱取適量液體和固體組分,混合后機械攪拌5min,倒入5.6.1規定的模具中涂覆,注意勿混入氣泡。為方便脫模,模具表面可用硅油或石蠟進行處理。試樣制備時分二次或三次涂覆,后道涂覆應在前道涂層實干后進行,在72h之內使試樣厚度達到(1.5±0.2)mm。試樣脫模后在標準條件下放置168h,然后在(50±2)℃干燥箱中處理24h,取出后置于干燥器中,和標準條件下至少放置2h。用切片機將試樣沖切成試件。拉伸試驗所需試件數量和形狀見表2。
5.6.3無處理拉伸性能的測定
按GB/T16777-1997中8.2.2的規定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為200mm/min。
5.6.4熱處理后拉伸性能的測定
按GB/T16777-1997中8.2.3處理試件,熱處理溫度(80±2)℃,時間168h。取出后冷卻至室溫,按5.6.3的規定測定拉伸性能。
表2位伸試驗試件數量
注:每組試件試驗5個,1個備用。
5.6.5堿處理后拉伸性能的測定
按GB/T16777-1997中8.2.5處理試件,浸堿時間168h。取出后用水充分沖洗,擦干后放入(50±2)℃的干燥箱中烘6h,取出后冷卻至室溫,用切片機切成啞鈴形試件,按5.6.3的規定測定拉伸性能。
5.6.6紫外線處理后拉伸性能的測定
按GB/T16777-1997中8.2.4處理試件。燈管與試件的距離為470~500mm,距試件表面50mm左右的空間溫度為(45±2)℃,照射時間250h。取出后冷卻至室溫,按5.6.3的規定測定拉伸性能。
5.6.7試驗結果計算
5.6.7.1拉伸強度按式(1)計算:
P=F/a×d(1)
式中P——拉伸強度,MPa;
F——試件最大荷載,N;
a——裁刀狹小平行部分寬度,mm;
d——試驗長度部分平均厚度,mm。
拉伸強度試驗結果以5個試件的算術平均值表示,精確至0.1MPa。
5.6.7.2斷裂伸長率按式(2)計算:
L=L1-25/25×100(2)
式中L——試件斷裂時的伸長率,%;
L1——試件斷裂時的標距,mm;
25——試件的初始標距,mm。
斷裂伸長率試驗結果以五個試件的算術平均值表示,精確至1%。
5.6.7.2斷裂強度保持率按式(3)計算:
E=P1/P0×100(3)
式中E——處理后的拉伸強度保持率,%;
P1——處理后的拉伸強度,MPa;
P0——標準條件下的拉伸強度,MPa。
拉伸強度的保持率的計算結果精確至1%。
5.7低溫柔性的測定
按5.6.2的規定制備涂膜試樣,脫模后切取100mm×25mm的試件3塊。按GB/T16777-1997中11.2.1.2的規定進行試驗,圓棒直徑10mm。
5.8不透水性的測定
按5.6.2的規定制備涂膜試樣,脫模后切取150mm×150mm的試件3塊。按GB/T16777-1997中11.2.2和11.2.3的規定進行試驗。試驗壓力0.3MPa。保持壓力30min。
5.9潮濕基面黏結強度的測定
5.9.1試驗器具
a)拉力試驗機:量程0~1000N,拉伸速度0~500mm/min;
b)“8”字形金屬模具:按GB/T16777-1997中的圖2;
c)“8”字莆水泥砂漿塊;按GB/T16777-1997中的圖3;
d)水泥標準養護箱(室):控溫范圍(20±1)℃,相對濕度不小于90%;
e)游標卡尺:精度0.1mm。
5.9.2試件制備
按GB/T16777-1997中6.2.1的規定制備半“8”字形水泥砂漿塊。清除砂漿塊斷面上的浮漿,將砂漿塊在(23±2)℃的水中浸泡24h。將在標準條件下放置后的樣品按生產廠指定的比例分別稱取適量液體和固體組分,混合后機械攪拌5min。從水中取出砂漿塊,晾置5min后,在砂解剖學塊的斷面上均勻涂抹混合好的試樣,將兩個砂漿塊的斷面小心對接,在標準條件下放置4h。將制得的試件在水泥標準養護箱中放置168h,養護條件為:溫度(20±1)℃,相對濕度不小于90%。
每組樣品制備五個試件。
5.9.3試驗步驟
將養護后的試件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h,用卡尺測量試件黏結面的長度和寬度(mm)。將試件裝在拉力試驗機的夾具上,以50mm/min的速度拉伸試件,記錄試件破壞時的拉力值(N)。
5.9.4結果計算
黏結強度按式(4)計算:
σ=F/a×b(5-7)
式中σ——試件的黏結強度,MPa;
F——試件破壞時的拉力值,N;
a——試件黏結面的長度,mm;
b——試件黏結面的寬度,mm。
黏結強度試驗結果以五個試件的算術平均值表示,精確至0.1MPa。
5.10抗滲性的測定
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進行試驗。
6檢驗規則
6.1檢驗分類
6.1.1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固體含量、干燥時間、無處理的拉伸強度、無處理的斷裂伸長率、低溫柔性、不透水性或抗滲性。
6.1.2型式檢驗
形式檢驗項目為第4章規定的所有項目。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形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或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c)產品的原料、配比、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d)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形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形式檢驗要求時。
6.2組批與抽樣規則
6.2.1組批
以同一類型的10t產品為一批,不足10t也作為一批。
6.2.2抽樣
產品的液體組分抽樣按GB3186的規定進行,配套固體組分的抽樣按GB12573-1990中袋裝水泥的規定進行,兩組份共取5kg樣品。
6.3判定規則
6.3.1外觀不符合4.1的規定的產品為合格品。
6.3.2低溫柔性、不透水性試驗每個試件均符合表1規定,則判該項目合格。其余項目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符合表1規定,則判該項目合格。抗滲性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判定。
6.3.3在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中所有項目均符合第4章要求時,判該批產品為合格:有2項或2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時,允許在同批產品中加倍抽樣進行單項復驗,若該項仍不符合標準,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7.1包裝
7.1.1產品的液體組分應用密閉的容器包裝。固體組分包裝應密封防潮。
7.1.2產品包裝中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7.2標志
產品包裝上應有印刷或粘結牢固的標志,內容包括:
a)產品名稱;
b)產品標記;
c)雙組分配比;
d)生產廠名,廠址;
e)生產日期,批號和保質期;
f)凈含量;
g)商標;
h)運輸與貯存注意事項。
7.3運輸
本產品為非易燃易爆材料,可按一般貨物運輸。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曝曬、受凍,避免擠壓、碰撞,保持包裝完好無損。
7.4貯存
產品應在干燥、通風、陰涼場所貯存,液體組分貯存溫度不應低于5℃。
產品自生產之日起,在正常運輸、貯存條件下貯存期不少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