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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于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發布(工信部聯運行[2017]236號,以下簡稱“《通知》”)!锻ㄖ氛焦剂擞筛鞯貐^、各部門提出,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進行審核的《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通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
《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共分23種,對每種保證金的設立單位、設立依據、征收標準、征收程序、返還時間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包括防水施工在內的建筑企業涉及到的則有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等10種。詳情如下:
投標保證金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設立單位:發展改革委
征收標準: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征收程序: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返還時間: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約保證金
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設立單位:發展改革委
征收標準: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征收程序:根據招標文件或中標合同具體要求執行。
返還時間: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政府采購招標保證金
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設立單位:財政部
征收標準: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征收程序: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競爭談判響應文件、詢價響應文件)時按照采購文件約定一并提交。
返還時間: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保證金。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設立單位:財政部
征收標準: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征收程序: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
返還時間:由采購人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待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工資保證金
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
設立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征收標準:具體征收標準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征收程序:具體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返還時間:具體返還時間及返還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工程質量保證金
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設立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征收標準: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征收程序: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筑企業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返還時間:缺陷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
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設立單位:商務部
征收標準: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繳存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征收程序: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存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備用金可以用現金或銀行保函形式繳存。
返還時間: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應當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兩年內有效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發生針對其的勞務糾紛投訴或者訴訟的,可退還繳存的備用金。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
暫為人民幣20萬元
設立單位:商務部
征收標準: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繳存標準暫為人民幣20萬元。
征收程序: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當在實質性開展業務前,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存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備用金可以用現金或銀行保函形式繳存。
返還時間: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停止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應當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兩年內有效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外承包工程企業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發生針對其的勞務糾紛投訴或者訴訟的,可退還繳存的備用金。
援外項目投標保證金
援外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設立單位:商務部
征收標準:投標保證金保函金額為援外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征收程序:參與援外項目采購投標的企業按采購文件規定隨響應文件一并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
返還時間:未中標、未成交企業的保證金保函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企業的保證金保函在援外項目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援外項目履約保證金
不超過援外項目采購合同金額的10%
設立單位:商務部
征收標準:履約保證金保函金額不得超過援外項目采購合同金額的10%。
征收程序:援外項目實施企業需在簽訂內部實施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保函。
返還時間:援外項目實施企業在項目實施完畢或質量保證期到期后取回履約保證金保函。
《通知》強調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行政機關新設立涉企保證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完全市場化行為產生的保證金以及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對已取消保證金資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額收取的保證金資金的清退返還,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涉企保證金配套管理制度。設有涉企保證金的地區和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資金臺賬,規范管理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財經紀律,將保證金收取及返還情況向社會公開。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誠信記錄好的企業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額度),適度擴大銀行保函應用范圍,減少企業資金占用。(本社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