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涂料網訊:
本標準適用于色漆、清漆和有關產品的取樣。目的是得到適當數量的代表性樣品。對不適用于本標準的產品應按產品說明或供需雙方商定的方法進行取樣。
本標準參考下列ISO標準制訂:
ISO 1512《色漆和清漆取樣》;
ISO 1513《色漆和清漆試樣的檢查和制備》;
ISO 842《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取樣式》。
1 產品類型
A型:單一均勻液相的流體,如:清漆和稀釋劑。
B型:兩個液相組成的流體,如:乳液。
C型:一個或兩個液相與一個或多個固相一起組成的流體,如色漆和乳膠漆。
D型:粘稠狀,由一個或多個固相帶有少量液相所組成,如:膩子,厚漿涂料和用油或清漆調制的顏料色漿,也包括粘稠的樹脂狀物質。
E型:粉末狀,如:粉末涂料。
2 盛樣容器和取樣器械
2.1 盛樣容器
應采用下列適當大小的潔凈的廣口容器:
a.內部不涂漆的金屬罐;
b.棕色或透明的可密封玻璃瓶;
c.紙袋或塑料袋。
2.2 取樣器械
2.2.1 取樣器械應分別具有下述兩種功效:
2.2.1.2 取出確有代表性的樣品。
2.2.2 材質與設計
取樣器械應使用不和樣品發生化學反應的材料制成。并應便于使用和清洗(應無深凹的溝槽、尖銳的內角,難于清洗和難于檢查其清潔程度的部位)。
2.2.3 種類
2.2.3.1 攪拌器
a.不銹鋼或木制攪棒;
b.機械攪拌器。
2.2.3.2 取樣器(見附錄A)
a.QYG-I型取樣管;
b.QYG-II型取樣管;
c.QYG-III型取樣管;
d.QYG-IV型取樣管;
e.QYG-I型貯槽取樣器。
效果類似的取樣器也可采用。
3 取樣數目
產品交貨時,應記錄產品的桶數,按隨機取樣方法,對同一生產廠生產的相同饈的產品進行取樣,取樣數應不低于(n/2)1/2(n'是交貨產品的桶數)。
取樣數建議采用以下的數字。
表1
交貨產品的桶數 取樣數
2~10 2
11~20 3
21~35 4
36~50 5
51~70 6
71~90 7
91~125 8
126~160 9
161~200 10
此后每增加50桶取樣數增加1
4 待取樣產品的初檢程序
4.1 桶的外觀檢查
記錄桶的外觀缺陷或可見的損漏,如損漏嚴重,應予舍棄。
4.2 桶的開啟
除去桶外包裝及污物,小心地打開桶蓋,不要攪動桶內產品。
4.3 對A、B類流體狀產品的初檢程序
4.3.1 目測檢查
4.3.1.1 結皮
記錄表面是否結皮及結皮的程序,如:軟、硬、厚、薄,如有結皮,則沿容器內壁分離除去,記錄除去結皮的難易。
4.3.1.2 稠度
記錄產品是否有觸變或膠凝現象。
注:色漆和清漆的觸變性和膠凝兩者都呈膠凍狀,但是觸變性樣品的稠度通過攪拌或搖動會明顯降低,而膠凝的色漆和清漆經攪拌后稠度不能降低。
4.3.1.3 分層、雜質及沉淀物
檢查樣品的分層情況,有無可見雜質和沉淀物,并予記錄。
4.3.2 混合均勻
充分攪拌,使產品達到均勻一致。
4.4 對C、D類流體狀產品及粘稠產品的初檢程序。
4.4.1 目測檢查
4.4.1.1 結皮
記錄表面是否結皮及結皮的程度,如硬、軟、厚、薄,如有結皮,則沿容器內壁分離除去,記錄除去結皮的難易。
4.4.1.2 稠度
記錄產品是否假稠、觸變或膠凝。
4.4.1.3 分層、沉淀及外來異物
檢查樣品有無分層、外來異物和沉淀,并予記錄。沉淀程度分為:
a.軟;
b.硬;
c.干硬:用調漆刀切割結塊時,使內部容易碎裂。
4.4.2 混合均勻
4.4.2.1 膠凝或有干硬沉淀不能均勻混合的產品,則不能用來試驗。
4.4.2.2 為減少溶劑損失,操作應盡快進行。
4.4.2.3 除去結皮
如結皮已分散不能除盡,應過篩除去結皮。
4.4.2.4 有沉淀的產品
有沉淀的產品,可采用2.2.3.1的攪拌器械使樣品充分混勻,有硬沉淀的產品也可使用攪拌器。在無攪拌器或沉淀無法攪起的情況下,可將桶內流動介質倒入一個干凈的容器里。用刮鏟從容器底部鏟起沉淀,研碎后,再把流動介質分幾次倒回原先的桶中,充分混合。如按此法操作仍不能混合均勻時,則說明沉淀已干硬,不能用來試驗。
4.5 對E類粉末狀產品初檢程序
檢查是否有反常的顏色、大或硬的結塊和外來異物等不正,F象,并予記錄。
4.6 初檢報告
4.6.1 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a.標志所列的各項內容;
b.外觀;
c.結皮及除去的方式;
d.沉淀情況和混合或再混合程序;
e.其它。
5 取樣
5.1 貯槽或槽車的取樣
對A、B、C、D類產品,攪拌均勻后,選擇適宜的取樣品,從容器上部(距液面1/10處)、中部(距液面5/10處)、下部(距液面9/10處)三個不同水平部位取相同量的樣品,進行再混合。攪拌均勻后,取兩份各為0.2~0.41的樣品分別裝入樣品容器中,樣品容器應留有約5%的空隙,蓋嚴,并將樣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凈,立即作好標志。
5.2 生產線取樣
應以適當的時間間隔,從放料口取相同量的樣品進行再混合。攪拌均勻后,取兩份各為0.2~0.41的樣品分別裝入樣品容器中,樣品容器應留有約5%的空隙,蓋嚴,并將樣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凈,立即作好標志。
5.3 桶(罐和袋等)的取樣
按本標準規定的取樣數,選擇適宜的取樣器,從已初檢過的桶內不同部位取相同量的樣品,混合均勻后,取兩份樣品,各為0.2~0.41分別超前享受入樣品容器中,樣品容器應留有約5%的空隙,蓋嚴,并將樣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凈,立即作好標志。
5.4 粉末產品的取樣
按本標準規定的取樣數,選擇適宜的取樣器,取出相同量的樣品,用四分法取出試驗所需最低量的四倍。分別裝于兩個樣品容器內,蓋嚴,立即作好標志。
6 樣品的標志和密封
6.1 標志
6.1.1 標志應貼在樣品容器的頸部或本體上,應貼牢,并能耐潮濕及樣品中的溶劑。
6.1.2 標志應包括如下內容:
a.制造廠名;
b.樣品的名稱、品種和型號;
c.批號、貯槽號、桶號等;
d.生產日期和取樣日期;
e;交貨產品的總數;
f.取樣地點和取樣者。
6.2 密封樣品容器應予密封。
7 樣品的貯存和使用
樣品應按生產廠規定條件貯存和使用。樣品取出后,應盡快檢查。
8 安全注意事項
8.1 取樣者必須熟悉被取產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的有關知識及處理方法。
8.2 取樣者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定,必要時應采用防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