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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27日召開的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入三審。三次審議稿中,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同時也就違法排污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逃避監管排污,將責令停產關閉并處最高一百萬元的處罰。
三次審議稿加強了違法排污行為的監管,加大了懲治力度。三次審議稿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排放污染物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同時,在二次審議稿中規定了有關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內容,因為這項規定屬于重大制度設計,而且政府議案中沒有對此專門說明。因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召開了市政府辦公廳、市環保局和市政府法制辦的專題論證會,認為排污權交易制度允許企業將依法取得的排污權上市交易,以經濟手段刺激企業趕改進生產工藝以節能減排,有利于促進環保工作。經研究,三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了排污權有償使用的含義,規定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員制度,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和有償轉讓。
按照會議議程,3月29日本次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將對《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