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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臺VOCs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ypffw.cn  發布日期:2016-06-15  來源:北極星節能環保網  瀏覽次數:528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為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等規定,近日,我局與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出臺《合肥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
《辦法》共20條。其中主要的是: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以下簡稱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VOCs,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條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
       第五條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須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
       第六條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計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過程的VOCs污染源項,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
       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
       第七條有關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
       第八條VOCs排污費由市和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分級征收,并根據污染源監管權限變化情況動態調整。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應在每月或每季度終了后7日(以下均為工作日)內,按71號文件附件3規定的計算辦法,向市或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報送《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信息申報表》,申報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在報送《石油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信息申報表》時,應一并填報各污染源項情況表,詳細列明各污染源項生產裝置、工作流程、處理設施等信息。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在報送《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信息申報表》時,應一并提供購買、使用原輔料和有機溶劑的發票、結算或領料憑證;原料供貨商提供的VOCs含量說明;危險廢物處理發票等材料。
       第十條排污者應當保證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后20日內,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按照《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有關具體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6〕113號)和《安徽省環保廳轉發環保部辦公廳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有關具體工作的通知》(皖環函〔2016〕142號)的要求進行審核(見附件6);發現缺漏項等申報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責令排污者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各污染源項VOCs排放情況,以及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投用原輔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計算排污者VOCs排污量。根據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向排污者送達《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同時向社會公告。
       排污者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申報的,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申報;對逾期拒不申報的,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掌握的情況直接下達《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
       第十三條排污者應當自收到《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到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繳納排污費。排污者逾期未繳納的,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從逾期未繳納之日起15日內向排污者下達《排污費限期繳納決定書》,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排污者對核定繳納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第十四條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排污者進行專項稽查。發現排污者申報不實、少繳納排污費的,應當追繳排污費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排污者應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實際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和欠繳VOCs排污費數額。
       第十六條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VOCs排污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七條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的VOCs排污費,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庫時,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20101“排污費收入”。支出時,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0307“排污費安排的支出”。
       第十八條VOCs排污費的具體征收繳庫、使用管理、違規處理等按現行排污費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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