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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遼寧省開征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之后,浙江省成為全國第九個省級地區(含直轄市)。為了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排放,改善環境質量,浙江省決定在全省對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開征VOCs排污費。
4月25日,浙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出的《關于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指出,確定該省現階段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征收范圍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4.8元。
同時,浙江省物價局等指出,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
《通知》稱將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附:北上蘇皖湘川津遼浙九省市VOCs排污費征收情況對比
北上蘇皖湘川津遼浙九省市VOCs排污費征收情況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