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涂料網訊:
按財稅〔2015〕16號《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微博]公告2015年第5號《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精神,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將電池、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按財稅〔2015〕16號《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微博]公告2015年第5號《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精神,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將電池、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稅消費品,應當持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并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相關產品的檢測報告。
國家涂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作為國內最具權威的檢測機構之一,通過了實驗室認可(CNAS)和計量認證(CMA),獲得了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證書(CAL);中心是船級社產品檢驗試驗機構、3C認證、生產許可證、環境標志認證產品檢驗實驗室;中心可以承檢各類涂料的性能和有害物質;根據不同涂料(如紫外光固化涂料、粉末涂料和高固體分涂料等)的特點可以有針對性的進行VOC的檢測,承檢報告可以作為企業免消費稅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