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文號“財稅〔2015〕16號”)于2015年1月26日由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正式發布,至此,一直以來在行業內討論得沸沸揚揚的涂料消費稅的征收也揭開了神秘面紗,露出廬山真面目。
還原對涂料征收消費稅政策制定過程始末
根據國家環保部發布的數據顯示:工業源是最主要的VOC排放源,排放貢獻率高達55.5%。其中,涂料與涂裝行業則是工業源中的重點行業,VOC排放量占整個工業源的20%以上,約占VOC排放源的12%。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要求“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自此,涂料與涂裝行業開始成為國家環保部消費稅環保政策制定工作的重點之一。
國家環保部于2014年1月正式啟動相關調研,研究VOC排污收費和對涂料產品開征消費稅的可行性和阻礙。中國涂料工業協會于2014年3月第一次得知此消息,并緊急研究應對方案。中國涂料工業協會從我國涂料行業總體利益出發,建議國家環保部暫緩此項政策的研究與制定。然而,消費稅政策制定工作已經列入國家環保部與財政部工作議程并很快上報國務院,消費稅政策制定已成箭在弦上之勢。在此背景下,如果行業力量不介入而任由政策制定者閉門造車,制定出的消費稅政策將對涂料行業造成巨大傷害,其初衷為對所有溶劑型涂料征收統一稅率的消費稅。為了最大限度降低此項政策對于我國涂料行業的影響,中國涂料工業協會于2014年4月召集行業專家與國家財政部、國家環保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召開座談會,正式向其提出以下建議(專家政策建議詳細,以下僅簡要歸納):
1、建議將征稅對象轉移至涂料生產上游的可揮性發有機溶劑
1、建議將征稅對象轉移至涂料生產上游的可揮性發有機溶劑
相比于涂料品種與用途的龐雜,涂料上游的可揮發性有機溶劑大部分為純化學物質,品種相對不是很多且石化企業利于監管。因此,對于可揮發性有機溶劑征收消費稅相對易于執行,且可覆蓋涂裝過程中添加的溶劑。言外之意,不會對涂料行業造成直接傷害,且涂料行業可尋找不在征收范圍內的環境友好型溶劑進行替代。
針對此條建議,部委人員回復:對溶劑征收將牽扯更大范圍,故將謹慎考慮此方案。重點疑慮在于:某些化學物質部分用作溶劑,其余用于其它合成工藝,不易于區分。
2、建議在特定領域試行后再全面推廣
針對此條建議,部委人員回復:一線稅務人員無法區分不同用途的涂料品種,稅收政策應簡單以有效降低征收成本。
3、建議在時間與稅率方面建立緩沖期
環境友好型涂料的發展與推廣尚需較長時間對技術與產品結構進行調整,建議分時間段逐步擴大征稅范圍、逐步提高稅率或逐步提高征稅要求。
針對此條建議,部委人員回復:國家高層領導對于大氣污染治理高度重視,并對各部委施加巨大壓力,緩沖期已是奢望。
4、建議根據涂料VOC含量征收消費稅
溶劑型涂料中高固含量涂料已得到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政策的鼓勵,應當得以豁免。專家提出,涂料產品按用途分為汽車涂料、木器涂料、船舶涂料、建筑涂料等。其中,因每種涂料均有其自身特點,應參照香港等已出臺的法規,將溶劑型涂料根據種類不同規定不同的VOC含量限值,并根據這些限值制定消費稅政策。政策中VOC含量的確定可參照已有國家標準進行制定。建議分時間段逐步提高稅率或逐步提高對涂料VOC含量的限值要求。
針對此條建議,部委人員回復:此方案是可能被采納與實施的。然而,VOC含量限值不宜過多,應當盡量簡化以利于一線稅收人員操作,所有溶劑型涂料應按照統一VOC含量限值征稅。相關部門將參考國內外標準中VOC含量限值。需要說明的是,“420g/L”并非行業專家初衷,國家部委為保證征收范圍參照國際先進指標才制定了此更加嚴格的限值。
中國涂料工業協會本著對涂料行業負責的精神,自2014年中期起,多次在行業會議與行業媒體上向涂料行業介紹此項政策的制定過程,引導涂料行業及早應對,并收集行業意見以向相關部委反映行業訴求。在此過程中,消費稅征收細則作為國家涉密文件無法得到,僅能從國家部委相關人員言談中得知部分內容,中國 涂料工業協會將此部分內容均向涂料行業發布,例如“420g/L”、“按出廠價4%征收”等,使得涂料行業在國家消費稅政策出臺前已經基本掌握了政策關鍵點。
消費稅政策已經出臺,涂料行業所能做的唯有積極應對,持續發展低VOC的環境友好型涂料,才能推動行業結構轉型,引導涂料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使行業共同積極應對,在此呼吁行業媒體擔當起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的職責,發揮媒體的正確輿論導向作用,共同面對每一項國家政策的出臺,為行業、為企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