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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四個部門出臺新規,3600萬建筑業農民工將被納入工傷保險,此舉試圖解決他們的工傷索賠難問題。
新華社消息,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
不繳納工傷保險,項目將無法施工
新規的最大亮點是,未提交工傷保險,項目將無法獲得施工許可證。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意見明確了四部門聯動機制。意見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意見明確,建筑業固定職工要加保,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可按項目參保,并可在社保中優先辦理手續。
意見明確了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以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按工程總造價比例計算繳納;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費參與競標,并在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代繳。
意見規定,對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鑒定的,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意見還明確:未參保的建設項目,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如上述單位不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償。
“這樣,工傷保險的經費也就有了來源,而且實施動態管理,名單是可以換的,凡是參加項目的農民工都有保險。”金維剛說。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說,建筑業目前從業人員近4500萬人,其中3600萬人是農民工。建筑業工傷風險高,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工傷維權已成最迫切問題。因此,四部門經過調研、征求意見,用了一年時間制定了意見。
新規仍有些條款模糊可能“卡脖子”
有專家認為,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待解。
有專家指出,意見提到工傷認定所涉及的勞動關系認定,依舊強調勞動合同。假若勞動監察部門沒有辦法監督建筑行業勞動合同的落實,在工傷認定時,工傷認定部門又咬住勞動合同不放,那么,工人自己申報工傷的維權之路就很艱難了。
“雖然文件中補充提到,除了勞動合同之外的其他證據也可以作為參考,但即便有了這些證據,還要經過‘一裁兩審’這種短則一年,長則兩三年的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程序,有幾個工傷工人耗得起呢?”這位專家說。
依照規定,因安全生產事故所造成的工傷,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查事故現場,并在一個月內為工傷員工申報工傷。
“但相關規定沒有說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為員工申報工傷會承擔什么樣的懲罰。”
意見相關規定過于模糊,對“工傷拒賠”的涉事單位不具備約束力。
長期關注農民工問題的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盧暉臨認為,意見亮點頗多,但只能算是一個“臨時性的措施”。
“最根本還是用工不規范的問題,工程層層轉包到無資格的包工頭手里,這本身就不合法。”盧暉臨說,“要想治本,關鍵要解決這一問題。”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很多未參保企業為逃避工傷待遇支付責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瞞報少報工傷事故,或是與工傷農民工討價還價。由于建筑業農民工文化水平低,維權意識差,被迫選擇與企業主“私了”,工傷待遇被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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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治賠償四步流程
第一步:前往醫療機構治療
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按規定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現金墊付,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后應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服務機構進行治療。
第二步:申請認定工傷
工傷不同于其他人身傷害,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經法定程序才可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申請既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合同等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導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法做出工傷認定的,應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由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勞動關系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第三步:鑒定勞動能力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審核發放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以上傷殘待遇根據傷殘程度不同,工傷職工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也不同。造成死亡的,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