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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罰款能不能讓企業望而生畏?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ypffw.cn  發布日期:2014-12-26  來源:互聯網  瀏覽次數:390

      2009年4月,企業排污許可證到期后,環保部門未再向其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在無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生產。2009年5月起,環保部門先后對其超標排污、無證排污、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為實施按日計罰8次,罰款金額共計1606萬元。

面對高額處罰,企業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壓力,決定投入大筆資金進行環境整治,最終完成整改任務,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按日計罰帶來的高額罰款讓違法排污企業望而生畏,促使其在權衡違法排污和整改環境問題的利弊時將天平偏向了后者。

重慶市環保部門的統計顯示,實施按日計罰制度之后,企業違法排污行為主動改正率大幅提高,從2007年前的4.8%上升到目前的99%以上,工業企業違法排污案件數量大幅下降。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中還明確,可以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來確定罰款金額。“這樣綜合確定的罰款金額會遠高于現行法律規定能做出的罰款金額,如果企業拒不整改,還可以實施按日計罰。這樣企業違法所付出的經濟成本必然高于違法帶來的經濟收益,對企業的震懾力就會很大。”朱風松說。

不僅企業面臨的罰款金額會增加,追究違法排污責任的力度也在加大,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在做出違法行為前,自己也會算清這些賬,久而久之,守法自覺性就會樹立起來。”朱風松說。

制度豈能被逾越?

行政干擾執法仍是我國當前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法律法規不能有效實施,就流于表面了

近日,華東環保督查中心在檢查中發現一家火力發電企業的除塵設施簡陋,未建設脫硫脫硝設施,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項污染物均超標排放。根據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當地環保部門對這家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處以10萬元罰款。

“由于強制執行困難,限期整改和罰款至今未落實到位。”朱風松說:“環保部門僅僅是環境監管部門,讓其承擔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責任確有一定的難度”。

一位基層環保工作人員跟記者說起這樣一件事:有一次,當地工商、環保、動物檢驗檢疫等部門聯合行動,在檢查一家屠宰場相關證照齊全情況時,還沒等他們離開企業,這位工作人員就接到領導電話,要求不能找這家企業的麻煩。“法律規定是一回事,但有時候,我們在基層執法中即使發現了違法行為,也很難開出罰單。”

楊朝飛坦言,行政干擾執法仍是我國當前一個很大的問題,“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必須到位,只要罰到位,企業就會害怕。”

“如果法律法規不能有效實施的話,就流于紙面了。”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說,在這方面是有教訓的。此前各地一直在推行黑名單制度、綠色信貸等政策,要求環保部門把環保違法名單交給銀行,但常常不能有效提供。“一旦政策開始實施,各種關系就開始啟動,聯合起來讓其失效。這是因為當時沒有強制規定黑名單向社會公開,使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致使其形同虛設。”

用楊朝飛的話說,“我們很多制度設計很好,但如果不能堅持依法治國,很多制度都可能被逾越過去”。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應該說,這是一個進步,公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

“將企業環保違法行為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會對企業形成新的壓力,是在罰款以外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的方式,會使企業的聲譽受到處罰,從而影響企業軟實力。”楊朝飛說,如果這一措施使用好,會限制企業貸款、影響企業上下游合作等,也會提高企業違法成本,但這一制度也不是萬能的。

朱風松說,此次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授予環保部門以查封、扣押等權力,對于一些環境違法企業,尤其是地方利稅大戶、大型國有企業等,環保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按日計罰等,會產生經濟、失業、拆遷等問題,一旦地方政府不支持,環保監管部門必將承受政府與百姓雙層壓力,實施起來畏首畏尾,壓力與責任最終還是落在基層環保執法人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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