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局長陳立新作了關于《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草案)》的說明,根據《條例(草案)》,包括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等10種行為在禁止之列。
10項違法行為明確處罰方法
《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提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裝修施工十日前,按照以下規定申報裝修安全登記:擬改動房屋結構、設施的,向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申報裝修安全登記,已辦理房屋改建、擴建手續的除外;前項規定以外的,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裝修安全登記,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申報裝修安全登記。進行房屋室內涂料粉刷、壁紙粘貼、地板鋪設、門窗更換等簡易裝修的,可以不辦理裝修安全登記。
同時,為了正確引導和規范房屋裝修活動,針對目前野蠻裝修可能造成的安全隱患,《條例(草案)》第十七條還提出了十種損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為,主要包括: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損壞、擅自改動房屋原有消防、電力、給排水、排煙、供熱、燃氣、節能等設施及其他妨礙正常使用;拆除承重墻,擅自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洞口(含門窗,下同)或者擴大洞口;擅自在樓面、屋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供熱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除外);擅自改動房屋梁、柱(含構造柱)結構;開挖地面影響房屋地基及基礎結構;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拆除墻體上的混凝土煙道墊板;擅自改造屋面及平臺;在房屋公共區域上堆放物品、設置構筑物和其他障礙物等。
違反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到了使用年限應安全鑒定
此外,《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提出,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交付使用后滿二十年,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以及建筑幕墻交付使用后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對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被專家委員會復核改變兩次以上以及出具虛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等情形設定了不當執業除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