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型涂料網訊:公司社會責任思想一直是個充滿爭議的話題,在西方國家已經討論了70多年。從表面上看,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然而,分歧背后卻是一個前提性共識:企業固然以營利為宗旨,但是,營利與社會責任兩者之間并非不可調和,企業完全有可能同時達到自身營利和承擔社會責任這兩個目標。下面,我們就圍繞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平衡這個話題,與讀者交流三點想法,供大家參考。
公司治理包含了社會責任的要求
公司治理是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概念。在廣義上,公司已不僅僅是股東的公司,而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公司的治理機制也不僅限于以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標不僅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從而保證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
我國上市公司采用的治理概念就是廣義上的。在2002年1月10日實施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第六章中有六條規則專門規范債權人、雇員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保護問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新《公司法》,明確將公司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公司作為企業法人,雖然以營利為目的,但公司同時又是社會的成員,必須承擔社會責任。
上市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已經起步,但形勢依然嚴峻
回顧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在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特點,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 第一階段:20世紀50-70年代
這個階段的企業社會責任是錯位的。企業承擔了許許多多本來應該由政府承擔的責任,企業要負責職工的生老病死、職工的住房、職工的子女就學,形成了企業辦社會的現象。
● 第二階段:20世紀80-90年代
這個階段的企業與政府逐漸分離,實行政企分開。在國有企業與政府行政逐漸分離的同時,出現了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對社會責任造成了較大的損害。
● 第三階段:21世紀初
這個階段非公有經濟快速發展、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建立,企業的社會責任在強化,開始探索性地引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通過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真實地反映企業的業務活動對經濟、環境及社會大眾的影響。
從世界范圍看,也正是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興起了一場“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根據畢馬威的統計,到1998年,全球《財富》250強的企業中,已經有35%發布了環境報告;到2005年,在年報中包含或者單獨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比例,上升到了68%。
中國企業是在2001年后開始跟上步伐的,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投資者的壓力,在香港和紐約兩地上市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開始發布健康安全和環境年報(HSE)。此后,寶鋼等企業也陸續發布了自己的環境報告。
2006年3月,國家電網公司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這是央企以及中國內資企業發布的第一份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到2006年,中國已經有18家企業發布了非財務性質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這一勢頭在2007年仍在持續,截至目前,中移動、中石油等大型中央企業,都首次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浙江西子聯合控股有限公司更是在中國民營企業中率先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從實踐效果來看,一些企業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做法已經得到國內外的廣泛認可。但是,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 第一,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爭議還在繼續
如批評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忽略了企業最根本的性質——盈利性,從而混淆了各種社會組織理應扮演的角色。一些激進者則認為,即使那些發布了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也往往只是拿這個當做“鍍金招牌”。
● 第二,政府與企業的社會責任界限劃分不夠清晰
我國現有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主要分散在勞動法、企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及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形成較為系統的體系。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法律嚴格地界定哪些社會責任是應該由企業承擔的,哪些社會責任是應該由政府承擔的。
到底什么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如果企業沒有承擔起社會責任應該遭受怎么樣的懲罰?不少企業就是在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上走入了盲區,因為不少事實表明,做同樣的事情,一些企業獲得了豁免權,一些企業卻被嚴厲懲罰,從而導致企業對社會責任這個問題認識上的誤判。
● 第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和實際情況的背離比較嚴重
我們發現,部分企業完全把報告當成了“報喜不報憂”的平臺。從公開媒體報道來看,我國不少企業都存在安全和環境方面的隱患,個別企業還發生了一些重特大事故。但是,這些重特大事故、安全隱患等相關內容以及整改情況,并沒有出現在社會責任報告中。
另外,在中國,非政府組織整體發展水平滯后,也是一個瓶頸,使得非政府組織很難對這些企業施加太大的影響。
建議采取三大舉措,規范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
● 制定本土標準,做好適當引導
1999年1月31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世界經濟論壇的發言中首次提出“全球契約”的概念。到目前為止,已經有2000多家世界著名企業加入契約。與此同時,以SA8000為首的各種企業社會責任標準也已經在許多國家得到推行。我們有必要認真研究、借鑒SA8000等標準的合理成分。
但是,由于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不同,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結構及其作用方式也不盡相同,簡單地照搬照抄,必然會產生排異反應。我們必須注意結合我國的國情、企情,靈活運用,提出中國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基本要素,積極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盡快制定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或技術規范。
當前的任務是,加強正確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場合和機會,對上市公司進行強化社會責任的教育,使其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認識到社會責任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同時也呼吁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接觸,了解公司責任理念的內容、標準以及最新進展,在此基礎上界定清楚政府與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的邊界。
國務院國資委2008年1月4日發布《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這顯然是個積極的信號。2月18日、2月25日,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先后向新聞界通報推出環境污染保險、綠色證券政策,這自然也是推進企業社會責任之舉。2008年“兩會”期間,政協委員、傳化集團董事長徐冠巨提交了《積極推進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建設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的提案,顯示了中國公司高管人員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
● 完善信息披露,引入社會監督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是公司的財務狀況。為了加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與主動性,我們正在考慮將社會信息公開機制引入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中。通過信息披露機制,向社會傳達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狀況:如公司的債務情況、企業內員工權益的保護狀況、商品質量及消費者投訴狀況、環境污染狀況、社區關系狀況等等。
這樣的社會公開機制,能止惡揚善,驅邪扶正,喚醒全社會的公司社會責任意識。通過信息披露機制,使那些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公司得到贊揚和傳頌,使那些怠于履行社會責任的公司得到曝光、社會道德譴責和法律上的制裁,從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實現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 加大懲戒力度,引入集體訴訟
要規范企業的社會責任,需要健全的法規,更需要保證法規得以嚴格執行的制度?梢哉f,上市公司有關方面的人員不嚴格執行社會責任制度的有關法規,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建設中最難解決的痼疾。有關社會責任的法規之所以不能很好地貫徹落實,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們對違反法規者的處罰力度不夠。盡管一些相關法規在一些特殊領域對社會責任規定得特別細致、詳盡、完美,但只要我們對待違反法規者的處罰不夠嚴格,那就避免不了違反法規現象的重復發生,類似現象重復幾次之后,且不說已經構成“狼來了”的信用危機,就是執法人員、監管人員也難免會從內心深處感到底氣不足。
因此,在推進企業社會責任這個問題上,必須強化處罰力度或事后的司法介入。這是一個牽涉到法律制度、公正和高效司法體系建設的系統問題,是一個復雜、長期、艱難的過程。在這個發展過程中,可以考慮引入集體訴訟制度,由利害關系人個人或一部分代表整個受害群體對損害其利益的公司提出訴訟,訴訟的結果適用于整個受害群體。這種體制設計有助于減少訴訟成本,提高效率,從而更有力地保護社會整體的利益。
一個沒有社會責任意識的企業不可能永續經營,而一個缺少有強烈社會責任意識的企業的社會,也不可能健康發展。惟有“取之于社會,用之于社會”的企業,方能在自身發展中與社會形成良性互動,真正實現科學的可持續發展。
從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來看,只有企業具備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夠形成實現社會責任分擔的微觀基礎。在此基礎上,政府才可能制定相應的規則和制度,以企業的利益為紐帶引導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在資本市場上投資者也愿意為公司治理好的公司支付溢價,企業要由“股東價值最大”轉為“公司價值最大”。我們上證所2008年1月2日正式推出公司治理指數,已有研究發現“上證公司治理板塊的樣本股具有較好的基本面與市場表現,這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好的公司治理對公司業績和市場表現具有正向的推動作用。”
最后,我們以英國一學者所言來結束本文,與大家共勉:天堂不是建筑在公司的損益表之上,而是建在每個企業盡責服務的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