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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油漆有限公司因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被處以7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19年3月28日,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油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并調閱相關資料后發現:該公司涉嫌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
處罰依據及處罰建議
1、該公司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規定。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的規定,執法人員建議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人民幣壹萬元(¥1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2、該公司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的規定。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的規定,執法人員建議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人民幣陸萬元(¥6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
經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對該油漆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人民幣柒萬元(¥7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