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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題培訓班在北京舉辦,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出席培訓班并講話時表示,全面啟動第二輪例行督察。從2019年起,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再用一年時間開展“回頭看”。在第二輪督察中,將適當拓展督察范圍,將有關部門和企業納入督察對象。
因此對于任何一家企業而言,一如既往、毫不松懈的學好做好“企業環境管理”至關重要,關系到企業生死存亡。
那執法中常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環保手續不全
未編制環評文件及報批、備案手續
特別說明:
(1)最早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于1998年11月29日實施;
(2)企業早于1998年11月29日建成,至今仍不需要環評手續的情形是:至今未發生環保方面的重大變更。
(3)重大變更定義:《環評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其余項目均應辦理環評文件(報告書、報告表)審批、(登記表)備案。
報告表(報告書)項目未開展驗收或自主驗收
特別說明:
(1)建設項目2年追訴期:環政法函[2018]31號規定:“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環保部門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2)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市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行政審批。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等要求,自主開展相關驗收工作。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通知》(滬環保評〔2017〕323號),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滬環保評[2017]425號)。
廢水非法排放
未配備水污染防治設施
特別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2)有環評文件的單位按照環評文件實施。
(3)無環評文件的單位,請先對照前文所述“環保手續不全”。
(4)配備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最終目的是:廢水達標排放。
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廢水
特別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生態環境部正在推行排污許可證,目前正在按行業開展。
(3)國家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目的是: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管理。
廢水通過雨水口排放
造成雨水口排放的類型主要有:
(1)廠區內污水管網維護不到位導,致污水管網破損,從而致使污水竄入雨水管。
(2)為排水方便,私接廢水管至雨水口。
(3)廠區布局或設計不合理,導致部分或少量污水流入雨水管網。
(4)廠區生產管理不到位,跑冒滴漏的廢水進入雨水管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款規定: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
廢氣非法排放
有廢氣產生,未配備收集和處理設施
廢氣:大氣污染防治法所述的廢氣包括:廢氣、粉塵、揚塵等。
有些行為應引起注意,
這些也是要配備收集和處理設施的:
(1)焊接工藝,是有廢氣產生的;
(2)金屬、木材等材料的切割、打磨,是有粉塵產生的;
(3)塑料制品的熱塑性、熱塑封,激光打碼等工藝,是有廢氣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
無組織排放
廢氣無組織排放的行為主要有:通過門、窗等設施排放廢氣污染物。
常見的無組織排放具體情況有:露天焊接、露天噴漆、刷漆,或室內從事產生的廢氣的活動,但門窗未關閉導致廢氣收集時通過門窗等設施直接漏到環境中。
法律依據:《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62條規定,產生粉塵、廢氣的作業活動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件的,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不得無組織排放。
有設施但運轉不正常
常見的行為主要有:
(1)排放口未設置標牌;排放高度不夠,至少15米,具體要依據環評文件。
(2)有廢氣產生,但設施未開啟。
(3)部分廢氣處理設施功能已損壞,已起不到廢氣收集和處理作用,但生產正常,導致廢氣未按規程收集和處理。如光催化的燈管已壞;再如堿液吸附劑的pH值呈中性或酸性,忘記加堿了;如油煙凈化設施的靜電除油設備已壞等。
設施運行臺賬未建立或缺主要參數或偽造臺賬
常見的行為主要有:
(1)未建立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臺賬。
(2)有臺賬,但缺主要參數。主要參數指反應其運行功能的參數。如堿液吸附廢氣的,除去必要的開關機時間,設備狀態檢查外,還應記錄每次加堿液時的堿液量,加之前的pH值,之后的pH值;運行過程中還要近期檢查吸附液的pH值,已確認吸附液是否在要求范圍內。如活性炭吸附有機廢氣的處理設施,除去常規記錄外,應有主要的參數,如活性炭的更換時間、更換量。
(3)偽造臺賬指不按實際情況對運行情況進行記錄。
未采取措施防止惡臭排放的
國家標準GB14554將惡臭定義為: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壞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第40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2)第41條第1款: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噪聲超標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第2條第1款: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2)第14條第1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第25條第1款: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81條第1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工業企業噪聲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固廢非法處置、利用
工業固廢定義及分類
固體廢物定義: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固體廢物分類:(1)生活垃圾;(2)一般工業固廢;(3)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
(1)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2)一般工業固廢: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除去危險廢物以外的固體廢物。
(3)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收集和貯存不規范
常見的違法行為有:
(1)車間臨時收集危險廢物的設施未張貼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車間臨時收集的固廢移送至固廢廢物倉庫時未建立移交入庫臺賬或臺賬記錄不完善;
(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露天堆放;
(4)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設施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包裝容器上未張貼標簽;
(5)將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混合儲存,未做到分類儲存;
(6)危險廢物儲存超過一年未申報。
(7)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未設置導流槽和收集井;
(8)儲存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場所存在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流失情況;
(9)有惡臭產生的固廢堆放場所未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處置、利用不規范
常見的違法行為有:
(1)將危險廢物混入一般工業固廢或生活垃圾中進行處置;
(2)將一般工業固廢賣給外省單位進行處置,未申報;
(3)未申報,未獲得審批,將危險廢物轉移至外省單位進行處理和利用;
(4)將危險廢物交給無危險廢物持證單位進行處置;
(5)未向區環保局申報一般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6)轉移危險廢物未按規定填寫聯單,或聯單未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