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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洛陽市生態環境局對中國石油天然氣*建設有限公司石化設備制造分公司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因是噴涂工序未在專門的噴漆房中進行,該公司被要求噴涂工序停產,并處于罰款。
《決定書》提到,2019年1月15日,洛陽市生態環境局洛龍分局執法人員陪同生態環境部汾渭平原督察組對中國石油天然氣*建設有限公司石化設備制造分公司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噴涂工序未在專門的噴漆房中進行,同時未按照《洛陽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Ⅱ級響應的通知》(洛環攻堅辦【2018】169號)要求噴涂工序停產。執法人員當場向該單位下達了《洛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洛環改洛龍字【2019】0001號),責令其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中國石油天然氣*建設有限公司石化設備制造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根據該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其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根據《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當事人年度初犯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洛陽市生態環境局擬對中國石油天然氣*建設有限公司石化設備制造分公司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罰:處以5萬元罰款。
近年來,在環保風暴的席卷下,不少不合規企業被要求停產、罰款,隨著各地政策的推進和執法力度的加強,不符合環保規定的企業將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