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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伊戈爾就關于收到佛山市南海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出公告。
近期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佛山市南海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南環罰[2018]26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為:
佛山市南海區環保局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在擴建、改造過程中,存在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佛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規定》第十一條及《佛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第一部分環境管理的規定,南海區環保局對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7756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公司存在將危險廢物廢油漆桶混入紙箱等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情況,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佛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佛山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第四部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部分的規定,南海區環保局對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67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公告中稱公司高度重視此事并積極采取整改措施,在現場檢查結束后立即停用或拆卸相關設備、設置危險廢物貯存間,將危險廢棄物分類存放。同時,公司組織相關人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全面檢查公司及子公司的相關情況,強化相關工作人員及責任人的環保意識,以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本次行政處罰未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也未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公司將以此為戒,進一步提高環保意識,持續提高內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環境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