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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然而個別人卻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以污染環境為代價,做著損人利己的勾當。近日,蓬萊市公安局偵辦的該市首起污染環境案在蓬萊市人民法院宣判,犯罪嫌疑人陳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7年4月21日,蓬萊市公安局食藥環偵大隊聯合蓬萊市環保局在該市新港街道景家村檢查。在蓬萊紅日機械有限公司廠區檢查時發現,該廠區院內堆放大量廢舊油漆桶和廢舊涂料桶,廠區和廠房內有加工處置廢舊機油桶的剪板、碾壓等設備,并造成了嚴重環境污染。
經調查,民警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臨沂市人)自2014年4月租賃了該廠區,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采取環保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大量回收廢舊油漆桶和廢舊涂料桶,并于2015年7月購進剪板、碾壓等設備,在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加工廢舊油漆桶和廢舊涂料桶鐵片30余噸對外銷售,得款1.7萬余元。公安機關在與環保部門聯合檢查時,又在現場查扣廢舊油漆桶和廢舊涂料桶23.44噸,并發現在加工處置過程中脫落而堆積現場的廢渣16.28噸。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蓬萊市環保局認定該收集、加工、處置的廢舊油漆桶和廢舊涂料桶屬于危險廢物,且在收集堆放、加工處置過程未采取任何防治污染設施。
犯罪嫌疑人陳某因收集、加工、處置廢舊油漆桶和廢舊涂料桶在沒有相關處置資質、沒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而非法加工,導致危險毒性殘渣隨意脫落,并重達16.28余噸,嚴重污染周邊環境。蓬萊市環保局按照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管理規定,及時聯系有處置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合理化處置,僅此污染事件處置費用就達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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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生態環境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蓬萊公安將持續把打擊矛頭對準危害老百姓身心健康的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活動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同時,歡迎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積極舉報相關違法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