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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新世紀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銷售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規格型號為I的聚氨酯防水涂料,被北京市大興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了京(興)質監罰字〔201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2017年11月16日,北京市大興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接到編號為:[2017]156號的缺陷產品召回通知書,北京新世紀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I的聚氨酯防水涂料產品,在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7年安全風險監測中,存在揮發性有機物(VOC)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中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情形;另有斷裂伸長率、熱處理斷裂伸長率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缺陷可能導致的后果是減少使用壽命,易出現裂縫或涂膜表層易斷裂、防水效果差;危害人身健康。
2017年11月23日北京市大興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送達了《產品質量調查分析通知書》(京)質監調查分析[2017]156號、檢驗報告(編號:JCSC2017FS0027),該公司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也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生產規格型號為I的聚氨酯防水涂料共3000kg,該批次產品其中20kg銷售給北京市京西盛業建材經營部,2940kg銷售給名叫董高舉的人用于建筑施工,2017年4月17日抽樣40kg;產品售價11元/kg,成本價9.304元/kg。該公司提供證據材料證明此次在北京市京西盛業建材經營部抽檢不合格的規格型號為I的聚氨酯涂料與2017年4月17日在其公司生產車間抽檢的產品為同一批次。北京市大興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就該公司規格型號為I型SPU-701單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產品已于2017年10月31日進行過罰沒款共計54520.16元的行政處罰。經北京市大興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查、審理確認,該公司出售給北京市京西盛業建材經營部上述聚氨酯防水涂料產品認定為另一批次,該產品同批次生產10kg/桶,共2桶20kg,銷售20kg,通過缺陷產品召回程序已召回10kg;產品售價11元/kg,成本價9.304元/kg;認定該批產品貨值金額220元整。
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生產規格型號為I的聚氨酯防水涂料共3000kg,該批次產品其中20kg銷售給北京市京西盛業建材經營部,2940kg銷售給名叫董高舉的人用于建筑施工,2017年4月17日抽樣40kg;產品售價11元/kg,成本價9.304元/kg。該公司提供證據材料證明此次在北京市京西盛業建材經營部抽檢不合格的規格型號為I的聚氨酯涂料與2017年4月17日在其公司生產車間抽檢的產品為同一批次。北京市大興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就該公司規格型號為I型SPU-701單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產品已于2017年10月31日進行過罰沒款共計54520.16元的行政處罰。經北京市大興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查、審理確認,該公司出售給北京市京西盛業建材經營部上述聚氨酯防水涂料產品認定為另一批次,該產品同批次生產10kg/桶,共2桶20kg,銷售20kg,通過缺陷產品召回程序已召回10kg;產品售價11元/kg,成本價9.304元/kg;認定該批產品貨值金額220元整。
北京市大興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出,北京新世紀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規格型號為I的聚氨酯防水涂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該公司沒收不合格產品規格型號為I的聚氨酯防水涂料10kg;處以貨值金額1.8倍的罰款396元;沒收違法所得33.92元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42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