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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山東省政府同意,《山東省環境保護約談辦法》正式印發,將約談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據悉,由山東省政府制定環境保護約談制度,在全國尚屬首例。
這6種情況,應當予以約談:
1、年度環境質量惡化的
2、未完成山東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環境質量改善任務的
3、未完成山東省政府下達的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
4、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5、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問題的
6、存在其他需要約談的突出環境問題的
約談程序
山東省政府領導同志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
被約談單位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山東省政府領導同志、山東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依法提出相關整改要求及時限
被約談單位對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根據《辦法》,當出現需要約談情形時,由山東環省保廳向省政府提起對相關市政府的約談申請。山東省政府同意啟動約談后,由山東省環保廳起草約談通知,制訂約談方案,報省政府審定。約談通知由省環保廳向被約談單位發送。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后,應當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按時參加約談。約談由山東省政府領導同志主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結束后30日內,將約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省環保廳及相關部門。山東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被約談單位的書面報告,對約談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并報省政府。
《辦法》提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對外公布相關信息并可視情邀請媒體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