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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區水口一工地上,工人梅某某正在外墻腳手架上施工,突然從上面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16日下午,南都記者從惠城區安監局獲悉,對該事件的調查已經形成調查報告,確定不是他殺,認定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梅某某在自身及腳手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為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突然墜地死亡
據了解,事故發生在2016年12月21日上午,事發地點位于惠城區水口街道辦事處龍津容屋村的惠州市翰欣實業有限公司在建廠房工地。
梅某某是施工單位泰安公司的一名外墻油漆工人。當天上午,按照工作進度,他對該新建廠房靠西南面的一面外墻進行批灰打磨。當時,他站在離地面約2.5米高的外墻腳手架上進行施工作業。
據他的工友反映,大約當天上午10點20分左右,梅某某突然從腳手架上墜落,重重地摔在地面上,經惠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南都記者從當天的搶救記錄上獲悉,梅某某于當日11時30分死亡。墜落原因不明,在工友間引來不少猜測,公安部門、安監部門等組成調查組介入調查。
認定屬于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6日上午,惠城區安監局的調查報告顯示,當天梅某某所站立的外墻腳手架的平臺位置需鋪設腳踏板的寬度約60公分,事發時該腳手架只鋪設約30公分寬的竹質腳踏板,仍留有約30公分寬的縫隙未鋪設腳踏板。
調查給出了結論,“加上12月20日當天該工地范圍內有下小雨,腳踏板上有點濕滑及梅某某在作業時未系安全帶等原因,梅某某不慎從約2.5米高的外墻腳手架的竹質腳踏板上墜落到地面上。”并且定性稱,“認定該起事故是屬于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對建筑公司作出行政處理
調查報告對造成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分成,并且作出了相應出出發建議。
按照調查報告,“梅某某在進行作業時,自身安全意識淡薄,在自身及腳手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施工作業,”定性為直接原因。“鑒于梅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此外,泰安公司、泰安公司主要負責人、泰安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建科公司現場安全監理人員等因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屬于間接原因,建議分別做出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