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已對不合格商品的銷售者依據《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督促全市銷售者做好相同生產者相同型號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工作,對于拒不履行退市的銷售者我局將依法予以查處。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產企業和有關經銷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今后,北京市工商局將不斷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工作,充分發揮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和不合格商品強制退出機制的作用,凈化首都市場消費環境。
消費提示
兒童家具區別于普通家具,執行標準不同:兒童家具執行GB28007-2011《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普通木家具執行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兒童家具標準要嚴格,首先兒童家具標準是強制性的,其次在重金屬限制方面多檢4項,在做工要求、穩定性(固定裝置)、安全性(從柜內側輕碰能打開)、警示語等多方面,要求嚴于木家具標準。
挑選兒童家具,首先要選擇兒童家具專門銷售的區域,并且在家具購買合同上注明執行兒童家具標準:GB28007-2011《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
其次,要注意兒童家具結構安全方面
1、邊緣和尖端
標準規定,邊緣及尖端:產品不應有危險銳利邊緣及危險銳利尖端,棱角及邊緣部位應經倒圓或倒角處理。產品離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觸危險外角應經倒圓處理,且倒圓半徑不小于10mm,或倒圓弧長不小于15mm。本次監測有2組商品此項目不合格。兒童家具定義為供年齡為3歲~14歲的兒童使用,該年齡段的兒童因年齡較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較差,“邊緣及尖端”項目不符合的產品,兒童使用時較易產生危險,銳利的邊緣和尖端容易對兒童的身體造成創傷性傷害。
2、其他
標準規定,兒童家具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除在離地面高度或兒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區域外,產品不應使用玻璃部件;管狀部件外露管口端應封閉;產品中抽屜、鍵盤托等推拉件應有防拉脫裝置,防止兒童意外拉脫造成傷害;所有高桌臺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類產品,應提供固定產品于建筑物上的連接件,并在使用說明中明示安裝使用方法;除轉椅外,安裝有腳輪的產品應至少有2個腳輪能被鎖定或至少有2個非腳輪支撐腳;產品中繩帶、彩帶或綁緊用的繩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長度不應大于220mm;轉椅氣動桿不應自動升降或升降不順,氣動桿與其他配件應配合良好。兒童因為年齡較小,較為頑皮好動,高桌臺及高度超過600mm的柜類產品重心較高,當門、抽屜等部件在開啟的狀態下,兒童攀爬后較易發生傾翻,從而造成兒童的身體傷害。
3、力學性能
標準規定,按標準
4、兒童家具警示標識
標準規定,1.應在使用說明中明確標示產品適用年齡段,即:“3-6歲”、“3歲及以上”或“7歲及以上”。2.如果產品需安裝,應在使用說明中標示“注意!只允許成人安裝,兒童勿近”的警示語。3.如果產品有折疊或調整裝置,應在產品適當位置標示“警告!小心夾傷”的警示語。4.如果是有升降氣動桿的轉椅,應在產品適當位置標示“危險!請勿頻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語。5.以上警示語中“危險”、“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體不小于四號黑體字,警示內容不應小于五號黑體字。
標準“警示標識”要求產品的使用說明應標明產品的適用年齡段,是為了防止產品出現誤用。標準“結構安全”條款中的力學性能檢驗項目分為二個試驗水平,通過“試驗水平1”試驗的產品適用于“3歲~6歲”年齡段兒童使用,通過“試驗水平2”試驗的產品適用于“3歲及以上”或“7歲及以上”年齡段兒童使用。二者對產品的力學性能的要求是不一樣的,7歲及以上年齡段兒童使用只通過“試驗水平1”的產品,有可能在損壞產品的同時也可能對自身造成傷害。另外,對于需安裝的產品或有折疊或調整裝置的產品,有升降氣動桿的轉椅等產品要在使用說明和產品的適當位置標明警示語且警示語字體要符合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