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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材評價新規出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ypffw.cn  發布日期:2015-11-10  來源:中國建材報   瀏覽次數:416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為切實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和《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有關要求,推動綠色建筑和建材工業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鎮化,做好《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工作,10月14日,住建部與工信部聯合印發《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綠色建材評價技術導則(試行)》(第一版)。實施細則共7章,34項規定。
       實施細則規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組織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價機構的申請與發布、標識申請、評價及使用、監督管理。第三條 綠色建材評價應緊密圍繞綠色建筑和建材工業發展需求,促進節地與室內外環境保護、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與產品以及通用綠色建材的生產與應用。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和公益性原則,政府倡導,市場化運作。評價技術要求和程序全國統一,標識全國通用,在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建材推廣和應用協調組明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管理機構,由該機構承擔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實施管理和服務工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兩部門)委托的相關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兩部門和省級部門統稱為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兩部門負責組建。
       實施細則中指出,標識申請由建材生產企業向相應的評價機構提出。生產企業可依據評價技術要求向相應等級的評價機構,申請相應的星級評價和標識。同一生產企業的同一種產品不得同時向多個評價機構提出相同星級的申請。
       獲得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企業,應以適當、醒目的方式在產品或包裝上明示綠色建材標識。獲得標識的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標識使用,保證出廠產品各項性能指標與標識的一致性。對標識的使用情況應如實記錄和存檔。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企業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評價機構提交標識使用情況報告。有效期滿6個月前可向評價機構申請延期使用復評。延期復評程序與初次申請程序一致。
       技術導則第一版制定了砌體材料、保溫材料、預拌混凝土、建筑節能玻璃、陶瓷磚、衛生陶瓷、預拌砂漿等七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適用于上述七類產品的綠色建材評價。今后將逐步擴展其他種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不斷修訂和完善。其他建材產品在符合綠色建材定義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參照本導則的評價方法和技術指標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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